安化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管理
办 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行为,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参照《益阳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益机发〔2019〕7号)及《关于进一步规范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的通知》(益管发〔2024〕10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包括全县党的机关、人大政协机关、行政机关、监察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
第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是指将闲置的房屋、建筑物、土地以及各类可移动设施设备等国有资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交予承租人使用,并根据合同约定取得租金收入的行为。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应遵循权属清晰、安全完整、风险控制、注重绩效、物尽其用的原则。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应当首先保证本单位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原则上不得在资产闲置的情况下租用借用、购置同类资产,不得在对外出租出借的情况下租用借用、购置同类资产。履职在用资产、权属不清晰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不得进行出租。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应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经批准出租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不得转租。
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对出租的资产实行跟踪和动态管理,按照资产信息化管理的要求,在申报出租事项时,应登录“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资产管理板块”同步录入出租信息,提高国有资产信息化、规范化管理水平。
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对出租的国有资产应建立专门台账,实行专项管理,并在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中对相关信息进行披露。
第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出租的国有资产,其所有权性质不变,仍归国家所有。
第九条 县财政局会同县国有资产事务中心负责指导、协调、监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活动,制定我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管理制度。
县国有资产事务中心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统一出租管理组织实施,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和使用效益。
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单位本级及所属二级单位的国有资产出租事项进行审核、风险控制和全程监管;负责监督所属二级单位及时、足额缴纳相关收益。
第二章 资产出租管理
第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对外出租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实物资产;
(二)闲置资产;
(三)不便调剂使用的资产;
(四)出租资产不影响本单位工作正常开展;
(五)承租人租赁资产从事的活动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六)按市场公允价格获取租金收益。
第十一条 我县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国有资产,应在严格论证的基础上提出申请,租金收益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单位本级及所属二级单位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决策过程的合规性进行审查。
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国有资产,按下列权限审核、审批: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批,并于批复之日起15日内将审批文件报县国有资产事务中心备案:
1.出租房屋及构筑物资产面积在200平方米(含)以内的;
2.账面原值在100万元(含)以下的其他资产(土地、房屋及构筑物除外);
(二)有下列情形的,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县国有资产事务中心审批:
1.出租房屋及构筑物资产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
2.账面原值在100万元以上的其他资产(土地、房屋及构筑物除外);
(三)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土地资产的,应按土地有偿使用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对大型资产(200平方米及以上房屋及构筑物,账面原值单价在100万元及以上的其余资产)建立国有资产出租租金评估制度,按照“谁出租、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委托中介机构对租金进行评估,评估价格作为确定出租底价的参考依据。大型资产以外的其他资产应做好前期询价,招租底价应符合周边相同地段和类似功能、用途的不动产出租市场行情。
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国有资产的,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公开竞价招租。
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单项年招租底价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应委托代理机构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招租。
行政事业单位对外出租资产涉及公共安全、文物保护等特殊要求的,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县国有资产事务中心批准,可采取协议招租的方式。
第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其他国有资产租赁合同约定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四年。承租方对承租资产因投入大、成本高等情况,合同期限需超过五年的,经行政主管部门、国资事务中心审核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出租:
(一)已被依法查封,冻结的;
(二)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
(三)权属不清或产权有争议的;
(四)属于征迁范围的;
(五)行政事业单位的公务用车;
(六)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第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办理资产出租事项的,应提交如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
(一)出租国有资产的书面申请;
(二)同意国有资产出租的内部决议或会议纪要复印件(加盖本单位公章);
(三)出租资产的价值凭证及权属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股权证、专利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本单位公章);
(四)近两年的资产出租收入上缴情况;
(五)出租资产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或周边市场询价单;
(六)其他有关资料(包括其他产权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采用非公开方式招租的承租方法人证书复印件或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
第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确定租用方后,应依法签订出租合同或协议,合同或协议中应载明承租人不得将承租资产转租、转让或调换使用,不得改变出租资产使用用途等内容,并于签订合同或协议后60个工作日内报县国有资产事务中心备案。
第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期间,若变更资产出租合同或协议,应重新办理报批手续;若提前终止资产出租合同或协议,应办理备案手续;合同期满后继续出租的,应当重新办理报批手续。在新的招租过程中,同等条件下,原承租方享有优先承租权。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依法依规履行资产使用管理职责,定期向行政主管部门、县财政局、县国有资产事务中心报告资产出租管理情况,加强内部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资产出租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条 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切实承担好单位本级及所属二级单位的资产出租管理职责,加强单位本级及所属二级单位资产出租事项的审核、绩效评价,负责监督检查单位本级及所属二级单位的资产出租管理情况并及时向县财政局和县国有资产事务中心反映,依法纠正资产出租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县财政局、县国有资产事务中心应当强化和落实我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职责,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管理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除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外,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实行资产出租公示制度,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资产存量及出租信息,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行为向有关部门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十三条 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出租过程中,存在下列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处罚、处分:
(一)未按规定权限申报,擅自对规定限额以上的资产进行出租;
(二)对不符合规定的出租事项予以审批;
(三)串通作弊,暗箱操作,违规利用资产出租;
(四)隐瞒、截留、挤占、坐支、挪用资产收益的;
(五)其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县人民政府招商引资项目涉及国有资产出租等事项,按招商引资合同执行。
第二十五条 对涉及国家安全保密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使用管理活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制度的规定,做好保密工作,防止失密和泄密。
第二十六条 法律、法规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出租有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公有住房由本单位干部职工租住的,按现行房改政策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6年1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安财资〔2026〕1号 关于印发《安化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管理办法》的通知.docx
政策解读:《安化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政策解读